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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【财库(2015)124 号】

time:2021-05-29 浏览次数:1161

【财库(2015)124 号】

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 全国政协办公厅,高法院,高检院,各民主党派中央,有关人民团体,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,各集中采购机构:

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,促进实现

“物有所值”价值目标,提高政府采购效率,现就《财政部关于印发<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4〕

214 号)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:

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(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),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(社会资本)只有 2 家的,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。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(社会资本)只有 1 家的,采购人(项目实施机构)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,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,重新开展采购活动。

请遵照执行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

2015 年 6 月 30 日